法规制度

西安财经学院档案馆查(借)阅制度

来源: 档案馆  发布时间: 2015/10/27 17:56:19    浏览次数:
 

西安财经学院档案馆查()阅制度

为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档案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方式为查阅、借阅、摘录、复制、函调、成绩翻译等。

    二、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特殊情况需办理审批手续,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。
    三、学校内部各部门查阅本部门档案,可直接到学院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。跨部门查阅重要档案材料,需经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,方可办理查阅手续。

    四、校外单位因公利用馆藏档案,须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,经校内有关单位接洽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    五、校内、外人员因私利用档案,须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;受他人委托查档者,除持委托书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外,还须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    六、查阅党委会、院务会等校级重要会议的会议纪录、纪要,须经查阅人单位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,限定性地阅读有关内容。查阅标有密级或控制使用的档案,应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,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
    七、查阅财务档案,须提前与计划财务处联系,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陪同查阅。
    八、摘抄、复制非开放档案者,需办理审批手续。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同意,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。
    九、查(借)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转借、 涂改、圈划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、拆卷等,如有违犯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根据其情节轻重,依法处理。
    十、凡向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查(借)阅享有优先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档案馆维护其合法利益。

    十一、重大事件查阅利用结束后,利用者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》,留档案馆存查。

    十二、档案馆只对档案原始材料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,该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纸质已发脆的档案、资料,不予复制。

    十三、档案馆只对公提供来函、来电档案利用服务,原则上不受理私人电话或信函查询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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